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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惹争议
发布时间:2019/4/24 8:36:23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249
4月23日消息:发生交通事故纠纷,什么时候检查鉴定才能更好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最大程度保护?近期,洪某与王某甲、王某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县人民法院钱库人民法庭审理。审理过程中,由于双方对原告诉请的误工期限、护理期限争议较大且原告诉前未申请司法鉴定,该法庭告知洪某先行申请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司法鉴定并暂停审理。

在提交申请司法鉴定材料前,洪某再次前往医院检查,发现其右侧第4、5、9、10肋骨骨折伴周边骨痂形成,与交通事故发生当天“第5前肋骨折”的诊断不同。于是原告变更司法鉴定内容为申请对新发现伤情与交通事故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整体伤情是否构成伤残等级以及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进行鉴定。若新发现的伤情与本案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原告的诉请金额将会有明显增幅。

据悉,在该法庭之前调解结案的另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也反映过类似情况,其在起诉前再次就诊时,检查出了遗漏的伤情,后该当事人申请了司法鉴定,发现该遗漏的伤情与交通事故间存在因果关系且整体伤情已构成伤残等级十级,由此该当事人获得的赔偿金额为最初检查结果的数倍之多。

经办法官特别提醒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由于交通事故导致的某些伤情存在一定隐蔽性,有时在事故刚发生时未能完全检查出来,因此在治疗完毕之后起诉之前,有必要再次进行全面检查,以免遗漏伤情。若发现了遗漏伤情,应当申请伤情与交通事故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再提起诉讼,这样才能更好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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