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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撞死人,竟然被认定无责
发布时间:2019/6/9 6:49:44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249

以往电瓶车和机动车相撞,民众总会有一个先入为主的认知,即使非机动车是引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机动车也要承担一点责任,毕竟电瓶车可是弱势一方,更何况电瓶车主还因为交通事故死亡了。大家总会更多的从情理上去看待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导致的交通事故,却忽略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然而,最近嘉兴市出现了第一例“电动自行车驾驶员负全责”的交通事故,引起了民众的广泛争论。笔者翻阅了一下该条新闻下面的民众评论,主要有两个观点,一是认为责任认定过于严厉,应该照顾弱势群体即电动车一方,判定机动车承担一定的责任,这是历来民众的传统看法;二是认为责任认定尊于交通法规及相关法律规定,起到了警示作用,该类观点竟意外的占据了主流。下面来看看该起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吧。

事故主体是一辆电动车和一辆轻型厢式货车,监控画面显示,事发时,南北向直行信号灯为红灯,南北向左转弯信号灯为绿灯,因此货车驾驶员李某按信号灯正常左转,而电动车主冯某闯了红灯。其次,通过技术鉴定,货车的车速在22-25公里/小时,在正常速度范围内行驶;电动车的车速30.86—36公里/小时,超出法定车速一倍以上。此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冯某抢救无效死亡的结果。

经交管部门认定,冯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以及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是引起此事故的直接过错,拟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民众最关心的是经济赔偿方面,首先,交强险有无责赔偿限额,主要是以下三项费用:

1、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有责),1000元(无责);

2、死亡伤残限额:110000元(有责),11000元(无责);

3、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有责),100元(无责)。

因此,由于电动车驾驶员全责,在交强险范围内最多得到经济赔偿12100元。其次,若交强险的保险金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综上,在电瓶车全责的情况下,死者家属只能得到非常少的经济赔偿。

上述这起嘉兴首例非机动车全责的交通事故以及死者家属得到的微薄的经济赔偿都在警示我们,要文明驾驶非机动车,要遵守交通法规和法律,更要摒弃非机动车弱势就有理的侥幸心理。以前人们总认为非机动车人群相对来说处于“弱势”,若是相撞,损失更严重的大部分情况下会是非机动车主。以及事故现场情况比理论上要复杂,有时甚至还会出现无法判清双方责任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交警一般来说在判责时就会根据保护弱小的原则稍微做出“偏袒”,让机动车主承担更多的责任。最重要的是,机动车除了交强险外,还会购买各种商业险等,这些保险能在事故发生时为机动车挽回一些损失,甚至导致机动车车主都默认这种责任认定上的偏袒,觉得反正走保险就无所谓责任大小;反之,对于非机动车来说,少有非机动车会买保险,自身就少了一份保障。

但责任认定上的偏袒并没有带来很好的影响,反而给很多电瓶车驾驶人造成错误的认知,认为我是弱势群体,反正你撞了我,你要赔的,根本不管红绿灯和各种交通标志。导致在交通事故中,因非机动车的过错造成的事故数量所占比例之巨大。

秀洲交警大队这次作出这个事故认定,开了非机动车全责之首例,应该也承担了很大的压力。但是只有通过这样的案例,才能根除非机动车驾驶员的侥幸心理,才能把非机动车的违法高发势头压制下去,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注意

目前这起事故的认定书已经上报市交警支队进行复核,30日内将确定最终的认定结果。

编辑:陶任方

监制:方 颖 总监制:朱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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