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长江海事局发布关于实施船舶封舱管理的通告。将于9月1日起,在长江干线通航水域实施船舶封舱管理,详细规定如下:
实施时间:
2019年9月1日起。
实施范围:
长江干线(四川宜宾至江苏浏河口)通航水域。
有关要求:
1.在长江干线航行、停泊(靠泊码头或作业点从事装卸作业的船舶除外)的运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的船舶,应当对货舱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2.船舶应当通过固定式舱口盖或油布等方式对货舱实施封舱,航运企业应主动为所属船舶配备货舱封舱设施设备,并督促船舶加强对封舱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
3.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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