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等制度的通知》(浙交〔2019〕183 号)要求,自2019年11月15日起,《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开始施行,《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浙交〔2015〕243 号)同时废止。同时,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推进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交〔2017〕190 号)中关于非现场执法违法行为当事人接到通知后主动接受处理予以减轻处罚的规定予以取消。
即不管发生在任何时间的非现场违法记录都将不予减免
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等制度的通知》(浙交〔2019〕183 号)精神,《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绍市交发〔2017〕117 号)将不再执行,治超非现场处罚严格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 年第 62 号)相关规定,即车货总质量超过 1 吨的,按照每吨罚款 500 元,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的政策执行。
今后嵊州市交通部门还将进一步加强管理力度,针对已通过交通非现场执法固定证据未主动接受处罚的存量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进行强而有力的打击。
从严治超就是保障你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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