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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交通运输市场规制的变革
发布时间:2019/11/30 9:16:39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252

一、交通运输市场规制着力点变化
1.交通运输业主要任务发生了变化。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交通运输业,经历了从“瓶颈制约”到“初步缓解”再到“基本适应”的发展阶段。
在从“瓶颈制约”到“初步缓解”的发展阶段,供给量是主要矛盾,行业主管部门在规划和建设领域,市场规则稍微倾向于交通运输企业,使之能产生更大的运输供给能力。
在这一阶段,降低市场门槛、让民营企业参与,是市场规制建设的主导方向。
港口附加费、船舶港务费、货物港务费、机场建设费等的设立和收取,是市场规制的重要手段。
现阶段交通运输业已进入“基本适应”阶段,部分领域已实现“适度超前”发展,市场规制手段需要因时而变。
2.构建适合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市场规制被提上日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交通运输业进入到新阶段,需要重新构建适合综合运输体系的市场规制,发挥各种运输方式的技术经济优势和相互之间的协同效应,促进不同运输方式的网络构建和相互衔接。
在综合运输体系的框架下,几种运输方式之间的替代、竞争和互补是常态,这将使传统的市场规制手段失效。因此,给予市场更多的自主权,减少对市场主体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审查是合适的。
3.市场规制与国际规则接轨。建设交通强国,要求推进市场对外开放,加强互联互通,充分发挥交通运输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
这就需要市场规制具有全球视野和格局,与国际规则接轨,同时在新兴领域创新,创造中国市场新规制,构建中国规则,助力“一带一路”建设。
二、交通运输市场规制的改革方向
1.从单一运输方式的市场规制转向多式联运的市场规制。
在国际规制领域,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以“通达全球”为原则,推进与相关国家在市场规制领域的合作;
在国际公约领域,一方面做好与各种运输方式相关规则(如IMO2020年限硫令)的变革工作,一方面重点推动与多式联运相关规则的建立。
对于多式联运领域的规则,应秉持对海运适度倾斜原则和适度提升海运责任限额原则。这是承认海运仍然大有作为的前提下,适度提升其运输责任,从而构建利益平衡关系。
在间接规制领域,推动《多式联运法》的研究及制定。
2.从经济规制到社会规制转变。
转变政府职能,从过多规制企业微观行为,转向规制自然垄断、信息不对称、具有巨大社会外部性的领域,如安全应急、节能环保和客运安全等社会规制内容。
行业的社会规制在国家社会规制总体框架下进行,提供更为专业化和细化的规则体系及执法体系。
3.从经济规制向民商法管辖转变。
政府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准入端“放手,通过信息化管理、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建设信用体系和行政约谈等方式提升规制效能,同时将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纠纷纳入民商法的管辖范围。
市场规制会更多地发挥海事法院的作用,行业主管部门将承担更多的主体责任,并通过行政约谈等手段,来解决新兴领域制度滞后,以及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的规制问题。
4.国际规制与直接规制协同。
积极推动国际规则的制定和修订,在部分新兴领域形成主导制定和修订国际规则的局面,为提升国际话语权积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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