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抢夺公交车司机变速杆的刑事案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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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系在苍南县马站镇打工的外来人员,2019年7月25日,其准备结完工钱回老家,坐上开往动车站的公交车后,在驾驶员后面座位就座。
车辆行驶途中,因对驾驶线路有异议未得到驾驶员认可,大声谩骂驾驶员,并上前抢夺车辆变速杆。
危急时刻,驾驶员果断踩下离合和刹车停住了车辆,避免了危险的发生。但周某继续用脚踹踢变速杆,并用拳头打碎了车辆前方的监控显示屏。
后在车上乘客的帮助下,驾驶员刘某拨打110报警,周某被警方带走。
庭审中,被告人周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在公交车正常行驶过程中抢夺车辆变速杆,危及车辆行驶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鉴于本案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和酌情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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