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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顶山市公布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
发布时间:2018/6/6 12:12:37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89

为加强全市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规定,平顶山市政府日前发布通告,公布了平顶山市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控制区内禁止违规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设置标志,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摆摊设点、打场晒粮等污染公路、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根据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通告,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两侧边沟(包括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区域。实际征收土地超过上述范围的,其用地范围以用地审批的区域为准。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协商后划定。

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严禁下列行为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需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新建村镇、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的标准,且不得在公路两侧对应建设,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已在公路两侧建设的村镇、开发区、住宅区以及农贸市场等,不得再沿公路平行扩建。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倾倒垃圾、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采石取土、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污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违规将受重罚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未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违反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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