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样基本情况
龙港市新凯越大酒店加工的海蜇丝(加工日期:2020年08月04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实测值668mg/kg,标准要求≤500mg/kg, 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
海蜇丝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案件调查过程中,我局发现当事人存在加工的即食海蜇丝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超标的不合格即食海蜇丝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2020年1月6日因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海蜇)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项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龙港市新凯越大酒店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105元;三、罚款人民币85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85105元),上缴财政。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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