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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宁波驾乘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现象返潮了 请文明出行
发布时间:2021/4/14 10:08:05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30

灵桥路与药行街交叉口,多人未戴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廖业强摄)

近日,多名网友和宁波市文明创建市民巡访员在中国宁波网民生e点通群众留言板发帖反映:为提醒电动自行车的驾乘人员戴好头盔,我市曾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而“不戴头盔不上路”一度也成为大家的共识,但近期这一共识淡化了,不戴头盔的现象在市区越来越常见,而相关政策的执行也明显出现松动。

根据网友投诉,记者近日走访了市区多处路口。

在高新区院士路与扬帆路、江北区镇宁西路与庄市大道、海曙区灵桥路与药行街、鄞州区四明中路与天童北路,以及东部新城河清北路与宁穿路的交叉口,记者各逗留了10分钟,分别有8名、34名、19名、27名、2名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戴头盔。

在院士路与扬帆路交叉口,一名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女士带着两名儿童,都没有戴头盔;镇宁西路与庄市大道交叉口,不少学生骑“小遛”等共享电动自行车时没有戴头盔;在四明中路与天童北路交叉口,一名未戴头盔骑电动自行车的中年女士在闯红灯穿越人行横道时,一辆公交车紧急刹车,为她让行……一幕幕惊险情景,让人揪心。而上述场景中,均没有执法人员对未戴头盔的骑行者予以制止。

在连续多日的走访中,记者还发现街边停放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头盔缺失现象严重。尤其是“小遛”,头盔不翼而飞的情况时有所见。在江北老外滩附近一处停车点,停放的7辆共享电动自行车中竟有3辆没有头盔。

2019年7月,《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开始施行。《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下儿童的,应当为儿童佩戴安全头盔。而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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