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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商标存在多类型侵权 温州发布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发布时间:2021/4/24 15:42:28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151
4月23日上午,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度温州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多种类型,覆盖市场监管、公安、文广旅、海关等多个部门单位的职能,有关案件且具有一定代表性、关注度和影响力。

据悉,此次案件由温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牵头,从市知识产权强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推荐的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中筛选,意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指导提升办案质量与效率,有力震慑侵权假冒行为,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案例一:“洗毛器”外观设计以及“多功能狗毛刷”实用新型等宠物用品专利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系列案

专利权人平阳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称其拥有“洗毛器”的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多功能狗毛刷”的实用新型专利。近期,经专利权人调查发现,平阳县两家宠物用品公司在网上销售的产品涉嫌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两项专利权,遂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要求平阳两家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考虑到涉案企业在温州当地,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的内容,宁波中院将案件作为线索移送温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进行处理。温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组成合议庭,对四案立案调查、开庭审理,在对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技术比对后,确定侵权成立,并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该两家涉案宠物用品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涉案两家宠物用品公司在温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后,承认侵权行为的存在,并对侵权行为予以停止,并对网络平台上的涉案产品予以下架。后,专利权人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的生效行政裁决书作为证据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公司提起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宁波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内容确认侵权事实存在,并支持专利权人的诉讼请求。最后,专利权人与涉案企业达成调解协议,并达成进一步的战略合作。

案例二:“一种导轨式电能表壳体及电能表”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纠纷

专利权人林某某就其名称为“一种导轨式电能表壳体及电能表”专利(专利号:ZL 201420148516.6)与乐清市某电气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处理请求。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迅速立案并成立合议组,对被请求人的生产场地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在经过口头审理后,由于合议组成员是基层办案人员,且接触专利案件的时间较短,对侵权事实的认定方面专业能力欠缺。

鉴于此,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温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出具了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书。参考该咨询意见,合议组最终认定被请求生产、销售的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所有技术特征,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犯请求人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投放市场。裁决后被请求人不服,向宁波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于2021年1月驳回了被请求人的诉讼请求,维持了行政裁决。现案件正在二审中。

案例三:苍南县钱库镇某注塑加工厂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2020年4月22日,请求人与其代理律师到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苍南县钱库镇某注塑加工厂生产的产品“盛物盘”侵犯了请求人已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予以处理。经局领导批准后,于4月24日依法立案,指定3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同日向请求人寄送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通知书》。4月28日,执法人员依法向苍南县钱库镇某注塑加工厂直接送达请求书与附件材料,并对现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加工场所与仓库中共发现已经注塑完成的盛物盘塑料制品18945件。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记录,并按规定实施了抽样取证。

6月2日,苍南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口头审理,因案情脉络清晰,侵权行为明显,当合议组询问当事人是否进行和解时,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有和解意愿。在合议组的调解下,双方对赔偿事项、后续处置等内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案例四:温州某眼镜有限公司和程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0年01月07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接温州圣蓝工贸有限公司举报称:其公司离职员工程某违反保密协议向温州某眼镜有限公司提供、披露其公司的产品资料、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温州某眼镜有限公司利用程某和披露的商业秘密开展经营活动。举报人认为该公司和程某等人严重侵犯其公司商业秘密,要求依法对上述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经查,程某于2016年3月入职温州圣蓝工贸有限公司,在公司内销业务部负责销售工作,2019年4月从温州圣蓝工贸有限公司离职。在温州某眼镜有限公司筹备和成立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程某和郑某多次将温州圣蓝工贸有限公司的客户名单和产品信息(设计图和供应商)提供给温州某眼镜有限公司,导致被窃取的眼镜设计图20款,被抢占的客户3家,2019年涉嫌侵犯商业秘密产品的销售金额972.3万元(其中技术和经营信息组合972.3万元,技术信息378万元)。2020年9月23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温州市某眼镜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等6个案件移送温州市公安局。

案例五:“上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颜色商标侵权系列案

“亮剑2020”保护知识产权综合执法“铁拳”行动期间,上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颜色组合商标专用权被侵犯,乐清局根据商标权利人举报,依法对乐清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等6个被举报人生产经常场所进行检查,对其涉嫌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经查明,6个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侵权商品的数量总共为8549个,涉案违法经营额共628277元。其中,当事人乐清市某传动科技有限公司、陈某新、倪某锡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非法经营数额均在3万元以上,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均在1000件以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将该三案移交公安部门,现均已立案。对另3个当事人乐清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吴某建、郭某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查获的机器导轨,并分别给予罚款人民币16800元、29000元、61000元,共计罚款106800元,没收侵权商品1647个。

案例六:杭州某集采贸易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0年5月29日,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圣戈班”“杰科”商标权利人圣戈班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的举报,反映位于温州大道与南洋大道交叉口的某在建楼盘,使用商标侵权的轻钢龙骨,要求查处。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对上述在建楼盘开展检查,发现该楼盘系浙江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装修工程由浙江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承建。

在该楼盘工地发现标注有“圣戈班”、“杰科”商标标识的轻钢龙骨,经圣戈班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委托人现场鉴定,该批轻钢龙骨并非圣戈班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涉嫌商标侵权,涉案金额初步估计为20万。2020年6月3日,龙湾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并全程联合查办。

案例七:浙江某金银制品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案

2020年1月,平阳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举报,调查发现浙江某金银制品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工艺品483个,通过网络等平台销售263个,非法获利1236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平阳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于2020年5月26日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220个;2、没收违法所得12361元;3、并处100000元整的罚款。

案例八:永嘉县瓯北街道某庵堂电子出版物网店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案

案情介绍:2020年6月15日,永嘉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对淘宝网巡查时,发现某淘宝店铺里有《图解道教天文历算学》等电子出版物。16日,依法对永嘉县瓯北街道某庵堂电子出版物网店进行了检查。登录其淘宝店铺,有《图解道教天文历算学》等电子书出售。当事人无法提供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证明。

6月16日该执法队立案,对该书店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在谈话中其承认了该书店于2020年3月4日起没有取得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12种电子出版物的事实。6月18日,办案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6月24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当事人缴纳违法所得和罚款人民币共计叁千肆佰零陆元整(3406元)。

案例九:假冒森马品牌服饰注册商标系列案件

2019年9月份以来,瓯海公安分局根据线索获知淘宝网上有多家店铺在大肆销售假冒森马公司巴拉巴拉(balabala)品牌服饰,已经严重侵犯了该公司的权益和声誉。由于该案涉及到多个省份,因此,在浙江省公安厅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瓯海公安分局民警联合阿里巴巴公司对淘宝网的后台数据进行分析和研判,经过数月的跟踪和踩点,终于理清了集制假、包装、销售为一体,横跨山东、江苏、浙江等地的犯罪团伙脉络,摸清4个制假窝点、5个储存仓库以及所有犯罪嫌疑人的落脚点和活动规律。查明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后,瓯海区公安局将该案列为重大系列性假冒注册商标案成立专案组进行侦破。

在2019年12月份至2021年3月份两年期间,瓯海区公安分局抽调森林、经侦、网安、情报、法制、派出所精干警力20多人分批多次赶赴山东济宁、青岛和江苏南京等地进行侦查和抓捕,至今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1人,摧毁制假窝点6个、储存仓库6个,现场查获假冒“巴拉巴拉”羽绒服30000余件,价值1500余万元。经调查,该团伙在淘宝网和1688批发网上的销售金额达3000余万元,总案值高达5000余万元。

案例十:温州某公司侵犯商标权案

当事人委托温州市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温州海关申报一批汽车离合器压盘等货物,经海关查验发现有148个汽车离合器压盘、300个汽车离合器钢片涉嫌侵犯“HINO”商标,有1200个汽车滤芯涉嫌侵犯“PERKINS(图形)”商标。经权利人确权,温州海关立案调查后认定该批货物上使用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当事人该行为属于侵犯权利人相关商标权的行为,温州海关做出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86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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