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拉车门窃取私家车内物品的盗窃案件。被告人方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我们一般在凌晨出发沿主要路段进行拉车门,如有谁拉开车门就进入实施盗窃,其他人则在旁望风。”被告人方某说。今年2月份起,被告人方某伙同他人,多次在凌晨外出寻找停放在路边的车辆,通过手拉车门的方式尝试打开车门。拉开车门后便在车内的扶手箱、储物箱、后备箱等处寻找财物。共计窃得人民币一千余元,葡萄酒两箱以及手机、电子狗等各种物品。
最近一次作案是3月25日凌晨,方某伙同黄某(另案处理)来到宜山镇某街,以拉车门的方式,盗走被害人薛某停放在该处轿车内人民币1200元和葡萄酒二箱(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0元)。被告人方某和黄某各分得赃款人民币600元和葡萄酒一箱。被害人薛某发现被盗后向警方报案才案发。
据悉,县法院近期已审理多件此类案件,借此提醒广大车主,在车内切勿放置贵重物品,离开时一定要确认车门已经上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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